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跋清真亮老所得勾献可孟藏春诗 南宋 · 释居简
 出处:全宋文卷六八○一、《北涧集》卷七
蓄奇玩,衲子所深戒,惧丧志也。
然寓意不留,意何伤乎?
清真得小米云树半幅,桃源太守勾献可久假而不归,留诗以为谢,江东部使者孟藏春次韵补其虚橐。
舍画而得诗,与嗜画何异哉。
虽然,殆不足与畅法师白玉麈尾同日语。
校勘拾毗尼义钞序 北宋 · 释元照
 出处:全宋文卷二四三三
此钞传世其来久矣,或为之训解,或口以传授
但去圣绵远,在人寡薄。
城中之乳,日渐乖真;
林间之偈,相承传谬。
故使大慈留训,久掩其风,末裔问津,莫知所适。
是以积年沈玩,四出搜求。
欲广见闻,固当诠示,辄为序引,粗列三科,庶使智者观之,所谓思过半矣。
著撰来意一也,駮古异议二也,校本差互三也。
初,中天毗尼为教,厥号行诠,行之所依,存乎事相。
往古诸德,未穷斯旨,竞述义疏,广引繁词。
唯我祖师拔乎众见,刊削搜补,显行世事。
森列二持,统归三行,故《事钞》之作,最居其首。
且事则在乎简要,行必凭乎楷模,故不广义章,但直舒正范
然则圣教宏远,至理渊微,或隐伏之深文,或废兴之来致,无非正说,岂患多途?
学必优柔,义须精练。
是以揽诸要义,别录成章,斯文之兴,抑其次矣。
知《事》、《义》两钞,表里相资,非《事钞》则行无所凭,失乎教本;
非《义钞》则解无以发,昧于来诠。
详其题号两分,实乃行解兼举,二部之作,旨在于此。
或云戒、业二疏不尽之义,收拾成文者。
尝用对考,而文义多同,若其不尽,止可拾其所遗,岂得彼此重见?
故知不尔。
或云为二疏张本者。
且《事钞》所指,三部显然,岂是为疏而为草创?
吾宗学者,深须详鉴。
果有所疑,试引诚證,钞兴意云,每所引用,先加覆检。
于一事之下,废立意多,诸师所存,情见繁广,今并删略,止存文證(此明《事钞》,下序《义钞》云。)
及教通馀论,理相难知,自非通解,焉能究尽,广如集《义钞》所显,此引文證也。
又下明不学无知持犯等义,两钞犹同,及乎二疏,始多损益,或复废前,其类非一,此以义證也。
又先撰《事钞》,当武德之末(九年。),次制此钞,乃贞观之初元年。),年历相去,足显同时。
贞观之间,始创二疏(戒疏八年,业疏九年。),以见昔云「拾疏不尽」者,得非谬哉?
此约时验也。
法宝律师玄畅批云:「此钞国初南山祖师述,助释《行事钞」》。
据此所明,颇得其实。
既云助释,则相资之义,皎若重轮。
况指国初,而同出之文,奄如合契,此引古證也。
释疑会异,委在别论。
第二駮古异议者,通慧《僧录赞宁评此钞有三种,定在《事钞》前撰:一曰文义鲁质,多云「首解」。
二曰著述不全,埋名没代,前无序引,后无批文。
三曰备其遗忘,略示义章,但云将讲等古记。
虽欲救正,奈何理寡辞枝,况不知疑之所来,诚有由矣。
尝三复斯语,窃所未安,故曲辨之,俾无后惑。
原夫此钞之制,盖集诸师章疏以成文体。
古贤制作,直伸义意,不务雕饰,今则且依彼本,删要录之。
及乎二疏,始加润色,比诸大部,辞理彬彬,与此酬校,安得无疑?
又历代述作,仅两十家,他师之义,但通标昔解、又解等,唯首师大疏,理趣弘远,为今所宗,故独显名,用简诸说。
斯实推寄有本,不掩师承,况首解之言,盖语从省要,亦何质之有?
而彼辄见指斥,一未可也。
又尝考古本,首后不全,章节不次,名代不显,诚如所言,然亦未可非于作者,故今略以数意求之。
有云草稿才成,便为他窃,未暇缉缀,此昔所通,亦一意也。
又唐室衰末,涉于五代,天下纷扰,释侣逃散,诸宗经训,因之残缺,此二意也。
又祖教流衍,本于关辅,江浙相辽,过数千里,传文至此,讹脱叵知,此三意也。
又撰述至今,岁时悠远,或传写遗漏,或纸素零脱,例如《归敬仪》文,前无半序。
比于儒宗,《书》、《礼》亡逸尤多,况此间见行,犹阙下卷,可非验耶?
此四意也。
而彼未详,直尔轻贬,二未可也。
制撰之家,非唯一辙,今但攒聚义类,不立篇目,撮略为宗,复无附释,但标将讲,节为大科会,诸家之异同以区,可不列展转之难问,用辟深疑,辞义宛然,岂唯备忘,三未可也。
用上诸意,駮彼三种,以见先德曾未讨论传习之流,无践斯迹。
第三,校本差互,复有三别。
初辨诸本者,天台律师允堪科释之本,则为三卷,世中见行。
后得古本,止有上中两卷,比三卷者始末皆同,固常持疑,无处求决。
近于永嘉得故常宁律师(文溥)一本四卷,即以上中各分为二,彼自批云:「据《法宝目录》云有三卷,今止获二卷」。
细寻此说,复按后批,始知东夷寄还元有三卷,下卷独亡,不传江左,非本无矣。
后人不达,分中为下,且应目录之数,岂知失于本趣,不于后进耶?
又审诸部隐略,指在《义钞》,而文多不出,良由于此。
诸师章记辄云指误、检彼无文等,盖不知所以裁之,故言多率尔。
今从古本,止存上中两卷,复虑重大,析开为四,下卷阙如,以俟于后。
二,正名题者。
此间所见古今多本并云《四分律拾毗尼义钞》,而永嘉一本独云《拾毗尼要》,然虽理趣一贯,其如全缺两殊。
又《事钞》所指,复有多别,或云《集义钞》,或单云《义钞》,皆略举也,或云《别钞》,非同部也。
今则从多为正,如文所题。
又按通慧云「埋名没代」,可验卷首,本无撰号,后人添入,今亦存之。
三,定品次者。
自上卷之初至中卷之末,总一十六段,皆首标将讲,而无一二次第之目。
然诸古本于「破僧大意」之下,即列「僧残」及二「不定」,又间以「时非时」,然后始列「四夷」,便接「舍堕」。
校以篇聚,显然倒乱,究其所由,莫可知矣。
天台律师降「僧残」、「不定」次于「四夷」,升「时非时」缀于「破僧」。
虽云改易,而文次宛顺,于理无损,今从彼意,总列卷首。
按:《拾毗尼义钞》卷首,续藏经第二编第二七套第一册。